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涉外继承专家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韦俊律师,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关于继承过程中的顺序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来继承其遗产。二是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话,这个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全国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9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