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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

 韦俊律师,南宁涉外继承专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关于继承过程中的顺序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应该按照什么顺序来继承其遗产。二是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话,这个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人员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外出核实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工作证和公证处单位介绍信。  外出调查获取证人证言时,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



  公证人员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外出核实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工作证和公证处单位介绍信。


  外出调查获取证人证言时,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在有关单位摘抄人事档案时,应将摘抄记录交该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核对,将其批注;摘抄记录与某某人档案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另外,应当注意,一般的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而退休职工和下岗、破产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有的已转交存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复印其身份证件或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身份证件的内容,留下其电话号码以备进一步核查,同时告知其须如实陈述事实。


  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核实,或与其它证据材料印证无误后才能使用。因为有的单位并无人事档案,仅凭当事人意见出具证明,有的单位虽有人事档案,但经办人没有认真核对档案就出具证明,有的居委会、村委会对新来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其证明的可信度不高,还有个别当事人私自篡改单位出具的证明。所以,公证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以免引起错证。媒体披露了大庆市萨尔图区公证处办理的一起继承权公证错案,起因固然是当事人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后私自加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样,篡改了单位证明,但公证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也是引起错证的原因之一。对此,我们要引以为鉴。


  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不能做提示性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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